濟南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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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工信局綠色發展推進處 時間:2019-09-25 [大 中 小] [打印] [關閉]
各區縣、濟南高新區、萊蕪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工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濟南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5日
濟南市綠色工廠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綠色發展規劃(2016-2020)》(工信部規〔2016〕225 號),促進全市工業綠色轉型升級,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 (工信廳節函﹝2016)586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認定一次。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認定、審核、管理等工作。區縣(含濟南高新區、萊蕪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下同)工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
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綠色工廠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對利益相關方的環境要求做出承諾并滿足承諾要求。
(三)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
(四)近三年內(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
(五)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計量管理制度、設備設施管理制度、采購制度、安全環保制度和產品生態設計制度等)健全并執行良好。
(六)上年度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標處于全市先進水平。
用地集約化指標:工廠容積率不低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工廠建筑密度不低于 30%;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或產值不低于全市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或產值平均水平。
原料無害化指標:綠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綠色物料選自省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目錄等,或利用再生資源及產業廢棄物等作為原料)。
生產潔凈指標: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產生量、廢水產生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廢物資源化指標: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業平
均水平,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廢水處理回用率高于行業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中的限額要求。未指定相關標準的,應達到行業平均水平。單位產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具體的指標值,申報時根據上年度的行業或政府要求另行設定。
(七)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健全。
(八)其他指標需滿足《綠色工廠評價通則》 (GB/T36132-2018)中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滿足申請條件的企業按照綠色制造體系的相關標準開展創建工作并進行自評價,編制自評價報告。
第六條 自評價達到綠色工廠基本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區縣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自評價報告。
第七條 區縣工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企業進行評估確認,重點關注綠色工廠指標完成情況等內容,并審查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對評估合格的,出具推薦文件,連同申報企業的自評價報告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5 天。無異議后認定為市級綠色工廠。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條 認定合格的企業授予“濟南市綠色工廠”稱號。
第十條 優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參評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上報國家、省綠色制造專項項目原則
上從獲得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中推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實行年度信息報送機制。每年年底市級綠色工廠應總結示范進展情況,書面報告區縣工信主管部門。區縣工信主管部門在總結本地區綠色工廠示范成效基礎上,形成書面材料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條 實行動態管理機制。每三年組織對市級綠色工廠復審一次。接受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應總結三年來綠色制造體系管理和運行情況,編制復審材料提交所在地區縣工信主管部門初審。區縣工信主管部門應將審查通過的綠色工廠連同自評價報告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后公布復審結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四)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第十四條 對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發文公告。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市級綠色工廠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通過區縣工信主管部門審核并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調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